(2020年3月30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)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,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:接受郑连生因工作需要辞去忻州市人民政府市长职务的请求,并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备案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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