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7年12月21日忻州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
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)
任命:
郝 伟为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。
免去:
赵 敏的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职务;
丁国华的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、审判员职务;
孙效林的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。
主办:忻州市人大常委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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