(2016年3月31日忻州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)免去:
王新生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、审判委员会委员职务;
胡裕世、张兰才、常富国、赵健毅、陈继凤、白文华、罗培田、郭爱兰、张青、李永胜、陈明望、乔桂林、李军、陈满和、韩小青的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职务; 孙树青忻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、检察委员会委员、检察员职务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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